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 关于民权项目的信息

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

关于民权项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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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接受财政部或其资助接受者提供的福利或服务的任何人都有权利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接受这些福利或服务。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实施多项联邦法规和条例,禁止财政部财政资助和开展的项目或活动中出现歧视现象。如果某人认为自己因受保护群体的身份而受到歧视和/或报复,可向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提出投诉。

 

 

财政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非歧视?

在财政部的任何项目,如果财政资助接受者受到民权投诉,财政部都将开展调查,并开展资助前和资助后合规审查。如果发现存在歧视问题,财政部可推迟对联邦财政资助申请的处理,签发告诫信或最终拒绝提供资金。除了财政部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之外,根据法院的司法解释,《1964 年民权法案》的第六条也规定了私人诉讼权。

 

什么是歧视?

一般来说,歧视涉及某项政策对于受保护群体的待遇或影响的差别。

 

联邦财政援助和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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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财政部的政策,接受财政部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不得因种族、肤色、原国籍、性别、残疾或年龄而产生歧视。

 

相关的联邦法规禁止各种歧视行为,其中包括拒绝服务、服务质量、数量或态度有差别、参与标准不同、有残疾的人士无法参与项目和雇佣歧视(如果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雇佣或雇佣行为导致潜在或事实的受益人遭到歧视

 

什么是联邦财政援助?

联邦财政援助的定义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联邦工作人员的选派、联邦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捐献、在收取极少费用或不收费的情况下出售和出租以及许可使用联邦财产,以及其他以提供援助为目的之一的联邦协议、协定或其他合同。

 

向英语能力有限的受益人提供服务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民不因原国籍受到歧视,《民权法案》的第六条要求联邦财政援助接受者为英语能力有限的受益人提供语言服务,以便让这些人群可以切实有效地参与这些项目或活动。第 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改善英语能力有限的个人参与其项目的情况。

联邦政府开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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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下列《康复法案》第 504 节和第 508 节以及行政命令,在联邦政府开展的项目中,联邦政府应奉行非歧视原则: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 - 禁止歧视残疾人。

第 13160 号行政命令 - 在财政部开展的教育和培训项目中,禁止因种族、性别、肤色、原国籍、残疾、宗教信仰、年龄、性取向和为人父母身份而产生歧视。

第 13166 号行政命令 - “改善英语能力有限的人群享受服务的情况。”

 

您的公民权利受到保护

如果您认为您因为种族、肤色、原国籍、年龄、性别或残疾原因而被财政部援助接受者歧视,您可以向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进行投诉。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也将在财政部项目和活动中就残疾人歧视投诉进行审查。禁止因公民之前曾参加公民权利活动而对其进行报复。

 

除非您要求放弃投诉并得到许可,否则公民权利和多样性办公室有权调查在您提交投诉前不超过 180 天的时间中发生的行动。

 

提出歧视投诉

我如何向财政部提出歧视投诉?

要提出项目歧视投诉,请将投诉信函寄往以下地址:Associate CHCO, Office of Civil rights and Diversity, 1500 Pennsylvania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0.

 


财政部致力于实施政府开放计划。该计划是在政府运作中创建透明、参与和合作文化的重大进步,也是在政府与美国人民之间开通沟通合作新渠道的重要举措。我们欢迎您对此网页提出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发送到以下邮箱:OCRD.comments@treasury.gov